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6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5********,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2.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7********,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小学文化,城镇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3. 被告人李某丙,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3********,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4. 被告人李某丁,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56********,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文盲或半文盲,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5.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51********,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唐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又名李某某)共谋到攀枝花买药材骗钱 ,并商量找几个做媒子的人一起配合,商量好后,李某甲邀约了被告人唐某甲,李某乙邀约了被告人李某丁、李某丙。2019年10月30日晚9时许,李某甲等五人乘车到攀枝花,当晚五人在渡口桥“民族招待所”住宿房间内策划分工,后五人按照策划分工先后在攀枝花市华山、清香坪、东风等地卖药材行骗均未得逞。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李某甲等五人租车来到盐边县城移民广场,由李某乙和唐某甲负责放哨,李某丁负责卖“绿萝花”,并虚构“绿萝花”是从部队带回来的,是国家保密药材,一般人是拿不到的,李某丙冒充县医院护士在旁边假装购买“绿萝花”,故意引起徐某某的好奇,李某甲见状假装成政府工作人员在旁边吹嘘“绿萝花”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的效果都很好,盐边县王副县长就是吃了“绿萝花”治好的,徐某某经不住三人的哄骗,相信了“绿萝花”是难以买到的珍稀药材,怕错过机会,拿出6000元人民币从李某丁手中购买了0.242千克“绿萝花”。随后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唐某甲一同坐车回渡口桥出租房,将诈骗的6000元钱除去路费、生活费等费用后平分,每人各分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等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提起犯意,并邀约被告人唐某甲、李某丁、李某丙共同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邹继柏
2020年1月14日
附:
1.本案案卷2册;
2.换押证5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唐某甲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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