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0日被钦州市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20日被钦州市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现住东兴市**小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20年4月20日被钦州市钦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9日被钦州市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79********,壮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6日被钦州市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20年5月6日被钦州市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王某甲、黄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丙等人出资合股在大直镇定晓水库水坝开设“大众三公”赌场,从中抽水盈利,被告人黄某乙负责管理赌场的股金、抽水所得款等,股东在赌场做工,有股东在赌场内发牌、抽水,有股东参与赌博,有股东例如黄某甲等人就负责赌场“望风”。该赌场的开赌时间是每天的下午14时左右至18时左右,晚上的20时左右到第二天的凌晨2时左右继续开赌。2020年4月18日晚上,黄某乙将赌场抽水钱给股东分红,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分红。2020年4月19日,钦北分局民警查处该赌场,在现场抓获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及参赌人员宋某某、王某乙、黄某丁、陈某某、覃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宋某某、王某乙、黄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王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王某甲、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王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为营利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王某甲、黄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六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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