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382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9********,侗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宾阳县宾州**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3日,李某甲通过克隆微博假冒被害人李某丙的好友,谎称要购买回国飞机票无法付款,让李某丙帮忙支付机票款,李某丙信以为真,于是通过平安银行账号6230******
8875462将人民币9600元转至卡号为62148329******(王凡)的招商银行账户上。
2.2018年6月13日,李某甲通过QQ冒充被害人祝某某公司领导以支付货款的方式对祝某某实施诈骗。祝某某通过公司账户330016861270******将人民币27000元转至卡号为623052
0710027451774(谢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
3.2018年12月11日,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石某某通过QQ冒充被害人江某某领导刘某某,以帮忙给客户包红包为由对江某某实施诈骗,江某某信以为真,于是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70003400******将人民币10000元转至卡号为62284800869******(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江某某、李某丙、祝某某的笔录;
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案人李某丁的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的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搜查视频;
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李某乙、石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石某某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两册(含光盘拾柒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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