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甲,小名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小名李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9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7日退回余庆县公安局,同年3月5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在余庆县龙溪镇田坝村龙溪河,使用电鱼机非法捕鱼,被余庆县公安局龙溪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三人非法捕获渔获物9.6斤。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自愿进行生态修复,每人购买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称量记录、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文件等书证;陆某某、夏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主动进行生态修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柏岑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讯问笔录、取保候审决定书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