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路**生活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4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邹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在本市**KTV内酒后滋事,与**包厢内的邹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持话筒向对方实施殴打行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向对方实施殴打行为,致使被害人邹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刘某某右肩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孔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刘某某、李某乙陈述;

4.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参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仪征市**路**生活区**幢**室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仪征市**路**号**幢**室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