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组。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案发前系情侣关系。因感情纠纷,2020年6月1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一瓶名为“敌草快”的除草剂去至被害人夏某某位于本区大沙街道上堂村**大街**巷**号**房外,敲门进入该住所后,将大门反锁并控制大门钥匙,将被害人夏某某推至卧室内,不让其离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徒手对被害人夏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夏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并以饮用“敌草快”自杀的方式对夏某某进行威胁,并将夏某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购买价人民币3999元)摔坏。期间,被害人夏某某多次通过手机向外界求救,并通过向楼下抛洒求救纸条、将摔坏的笔记本电脑、糖果扔出阳台等方式求救。被告人李某某拒不为陆续赶来敲门的张某甲、车某某等人开门。直到当日12时许,经民警劝说后被告人李某某才将上址大门打开,民警随即进入该房间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2020年6月30日,被害人夏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3.车某某、张某甲等证人证言;3.抓获经过、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4.伤情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234****;保证人: 张某乙,联系电话:1364271****。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卷,录像光碟6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5. 本案扣押的“敌草快”除草剂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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