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许某借款16万元到期未归还,为向许某索取上述债务,伙同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四人通过“洋洋”将许某约至临沂市河东区德正达物流公司门口,许某与朱某驾驶车辆至约定地点后,李某某、王某、张某等人强行将许某拖至王某的“桑塔纳”牌轿车内控制,王某到朱某的“雪佛兰”轿车内将其控制,随后李某某、王某等人开车将二人带至河东区一小河边,李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二人实施殴打,并通过脱衣服、浇冷水等方式威胁、侮辱许某和朱某,强迫二人还钱,期间李某某等人将放在朱某身上的4000元现金拿走。2月24日凌晨2时许,许某同意回家借钱,李某某、王某二人遂要求由朱某驾驶车辆同去许某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的老家,期间要求许某书写“还款协议书”一份。当日6时许四人到达许某老家后,许某伺机逃离。后李某某、王某要求朱某驾车返回临沂,13时许朱某开车至临沂市**广场**路附近,李某某、王某离开。后朱某报警至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定娜
检察官助理:吕洪莉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