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湍东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内乡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与内乡湍东镇东王营村村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使用该组土地,后为扩大驾校规模,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电子政务中心认定,李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40.437亩,地类为旱地、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其硬化地面行为造成了22.949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5日,李某某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内乡县自然资源局犯罪案件移送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业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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