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李**,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于2018年从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后在罗平县**镇**村委会**村自己家中组装成枪支并使用。2019年8月15日,罗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根据曲靖市公安局移送的线索在被告人李**家中缴获组装枪支的零部件,后在被告人李**的带领下在同村张**家废弃的烤房中查获其组装的疑似枪支一支。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和前科证明、交易记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冬梅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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