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收款、邮寄送货的方式,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高某某(另案处理)一条蟒蛇。后高某某将该蟒蛇出售给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刘某乙将该蟒蛇出售给时某某(另案处理),时某某将该蟒蛇出售给梁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将该蟒蛇出售给丁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侦查人员在丁某某处查获该蟒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一级。
2.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收款、邮寄送货的方式,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牛某某(已判决)一条蟒蛇。侦查人员在牛某某处查获该蟒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蟒蛇动物特征组合为蟒(Python molurus)所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一级。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询问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牛某某等人的供述;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蟒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薛 峰
检察官助理:叶林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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