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9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95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号**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2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与被害人卢某某存在感情纠葛,遂至卢娜的暂住地本区**镇**路**弄**号**室,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纱门割开后,进入室内,后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的具体经过。
2.经被告人李某某签字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的交往情况。
3.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貌。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李某某无精神病,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被害人卢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的情况。
7.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保证书,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翀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伟燚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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