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4********,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问题在未经蔡某某、王某某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事先准备的扳手破坏门锁强行进入本市白云区**街**村**街**号302房蔡某某、王某某的住所内,并将住所内的衣服等物品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扳手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饶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王某某二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扳手一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