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曲阳县**镇**街经营**凉皮店。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购进凉皮,在自己经营的凉皮店内销售给来店里吃饭的人。2020年8月7日,曲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李某某店内的凉皮提取样品进行检测,经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李某某店内的凉皮均含有硼酸,硼酸为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予以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宏哲
检察官助理:张鹏宇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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