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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赌博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五嫂、五老娘们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佟家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村**屯*队。2014年11月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绿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列为刑拘在逃人员;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抓获归案,由于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曹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分别在双阳区苗圃附近一房屋、岭下东山刘某某(已判决)家和上东国际**号楼**单元**室曹某某家多次组织多人以推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资金达1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到一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银行对账单等;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佳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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