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当阳市**村**组,现住襄阳市铁路三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4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多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8号中午,王某某通过微信和李某某联系,找李某某买300块钱的毒品,李某某让王某某到襄阳火车站天桥旁的医院门口等他。12时30分许,在该医院门口的垃圾箱旁边,李某某给王某某一小袋毒品,王某某当面微信转账给李某某300元。当天王某某和朋友赵某某吸食了毒品。

2.2019年11月21日上午,王某某和赵某某商量1人出100元,找李某某买200元的毒品。王某某通过微信和李某某联系,约定在樊城区黄家紫光网吧门口交易,由赵某某开车去取。李某某到了之后,赵某某将车玻璃降下来,李某某给了赵某某一小袋毒品,10时33分,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200元。之后王某某和赵某某在赵某某住的地方吸食了毒品。

3.2019年11月22日10点许,王毛和李某某联系买200元的毒品,约定在樊城区春园路10号交易,由赵某某开车去取,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200元。李某某把一小袋毒品交给了赵某某,二人正在车上等人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李某某左后侧裤兜内搜出白色晶体11袋,每袋内均含红色药丸,净重3.18克,在赵某某车上搜出白色晶体1袋内含碎红色药丸1块,净重0.19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某、赵某某处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鉴定意见;4.毒品扣押、称重,尿液检测等勘验、检查笔录等检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红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