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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住安仁县**村**组,非××代表,非××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1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中午,周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冰毒吸食,约好在**镇**宾馆附近交易,后李某某开车停在**镇**宾馆附近路边,李某某叫一个叫“考考”的年轻人把一小包冰毒给了周某甲,周某甲支付300元现金给这个叫“考考”的年轻人交给李某某。

2020年3月11日下午,周某乙、龙某某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知道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后李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当天下午,李某某开车到安平街上,周某乙、龙某某坐到李某某车上,周某乙微信扫码2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给周某乙、龙某某,接着周某乙、龙某某就在李某某车上拿起葫芦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使用的黑色oppo手机一台

2.书证:安仁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聊天记录,车辆信息,提取尿液笔录、尿检报告,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龙某某、周某乙、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微信支付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生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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