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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 2018年11月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至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廖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德游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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