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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5********,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黄花塔拉苏木新发村03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以给被害人徐某某的男朋友达某某办理内蒙古**医院护士的工作为由分两次骗取徐某某人民币捌仟柒佰元整(¥8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说明、报案材料、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87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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