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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四川省平昌县,现住平昌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石狮市**镇**路**号**店,采用以假黄金首饰冒充真黄金首饰抵押借款的手段,骗走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石狮市**镇**路**号**店,采用上述手段,骗走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石狮市**镇**路**号**店,采用上述手段欲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因被王某某识破黄金首饰为赝品而未能得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在晋江市**镇**路**巷子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已经归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第三次诈骗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部分赃款,该部分数额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但应对该情况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乃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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