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乡**村**队**号附**号,现住环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与于某某在快手网络直播平台相识,同年7月初,李某某为取得于某某信任与于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李某某为牟取钱财,虚构其母亲生病住院、自己生病住院没钱治疗,没有医药费、伙食费,没钱购买手机等事实,先后共计骗取于某某71300元钱。案发后,追回70000元已发还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李某某主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兴俊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3份;
4.扣押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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