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南县青树嘴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8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徐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谈恋爱交往过程中获悉的周某某的基本情况,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并将该微信的名称和头像设置成与徐某某实际使用的“好人一生**”的微信名称和头像一致的样子,尔后李某某冒充徐某某多次和周某某聊天,致使周某某误认为该微信的实际使用人系徐某某本人。2月26日,李某某以徐某某的口吻和周某某聊天过程中,以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其儿子的学习费用为由,分三次从周某某骗得人民币10000元。作案后,李某某将作案使用的微信账号注销。所得赃款被挥霍。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周某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及到案说明、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微信后台数据;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茜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724****、1587373****;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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