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高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通讯工具,以贩卖口罩的名义,先后骗取广东省深圳市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35000元;内蒙古通辽市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750元;保定市高阳县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50元;吉林省长春市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50元;陕西省平利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150元;陕西省平利县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2600元;陕西省平利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勇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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