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因为没有钱花,便产生通过以交男朋友的方式诈骗钱财的想法。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隐瞒其已经结婚的事实,通过罗某某介绍认识方某甲。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购买衣物、手机等为由向方某甲索要2000元现金后两人正式以男女朋友交往。次日,方某甲去广东打工,李某甲在平南居住,双方通过微信****。后被告人李某甲编造看望女儿、日常买东西、去医院看病等理由先后骗取方某甲通过微信转账共252****。方某甲总共被骗了45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情况、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李某乙、江某某、方某乙证言;4.被害人方某甲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已经结婚事实,要与他人谈婚轮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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