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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目前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谎称有能力帮被害人李某乙的小孩入读广州市增城区**中学为名,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5.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8月19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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