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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路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院批准,于次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害人戚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李某某为好友,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女子“真某某”,然后以介绍女子给被害人认识为由,再次冒充女子“王某某”与被害人认识,并通过假冒“王某某”的女儿、妈妈、大哥等身份,通过微信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建立网络恋爱关系。之后以小孩生病、学习培训、送礼、购买生活用品等为借口,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人民币50077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新城市场附近**花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证人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龙某某提供的微信截图、证人曾某某提供的微信截图、转账、红包统计表、被告人李某某的微信截图、被害人与微信昵称为“真某某”“漫某某”“静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向李某某转账、发红包情况统计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指认、搜查笔录、被害人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穗夷

2020年9月4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依法扣押的红色OPPO手机1台,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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