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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50********,汉族,文盲,务工,自贡市人,现住自贡市大安区**镇**街**号**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将自己户籍年龄改大的方式,提前于2010年12月向自贡市大安区社保局申请办理超龄退休,骗取2011年1月至2020年1月养老保险金共计202641.15元。案发后,李某某将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全部退回。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康

检察官助理:王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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