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4********,汉族,文盲,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 捕前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陇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6日,陇西县公安局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冒用邹某某夫妻的身份证明材料,以租赁的方式,从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陇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取一辆价值41359元的双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甘J****)。案发后,被骗车辆从刘某乙处追回,已发回被害人
2019年12月13日,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在武山县滩歌镇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邹某某、刘某乙、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文武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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