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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6********,汉族,大专文化,东营六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美团外卖员,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能帮助办理贷款需要收取费用为由,诈骗石鹏翔共计262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检察官助理:王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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