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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陈某某联系,先后编造投资“仟佰宠”产品获取分红、公司做流水、公司入股等虚假理由,多次骗取陈某某共计76647元用于偿还网络贷款。其中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某95164元,立案前李某某返还陈某某共计18517元。案发后李某某已全部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国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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