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侦监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区,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李某某在驾驶川B1****号轿车往返西昌至成都进行非法营运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采取欺骗手段不交、少交高速路通行费,偷逃高速路费达36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虹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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