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于2020年2月1日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的口罩出售信息。同日,被害人汤某某、丁某某、赵某某、侯某某、代某某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口罩,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销售的情况下,骗取上述被害人支付的定金共计6660元,并将被害人的微信删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取的赃款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君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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