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小区,个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能够为被害人王某某安排榆林市第二医院产房内助产士的工作岗位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及家属高某某人民币13.5万元。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能够为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鲍某甲、女儿鲍某乙分别安排榆林市**公司网络维护员、榆阳区**局环评检测员的工作岗位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3万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甲共实施诈骗作案两次,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26.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将所骗钱款全部退还两名被害人,并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打款凭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谦
检察员:马媛
2019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榆阳区**小区,联系方式1323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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