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4********,汉族,初中,户籍和住所均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在无为网网站页面,以女性身份留下交友信息的方式,和采用女性身份添加附近微信好友的方式,先后与三名男性被害人姜某某、杨某某、朱某某成为好友,冒充女性,并且以交友、恋爱为名,编造过生日、买零食、闺蜜结婚包彩礼钱等虚假理由,骗取三名被害人微信红包和转款,共计15200元左右。具体为:
1、2019年10月初至12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用微信号为xm*********,昵称“不忘初心”的微信冒充女网友,添加了被害人姜壮壮(微信号wxid_3dustyt********)为好友,以谈恋爱为名先后骗取姜壮壮人民币2300余元。
2、2019年11月至12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相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微信号:wm******)人民币1600余元。
3、2019年8月至12月上旬,被告人李某某以微信同意附近的人添加好友的方式,和被害人朱某某成为好友,骗取被害人朱旭东(微信号:zhu**************)人民币11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李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李某某在无为网上的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刑事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查询记录。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姜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陈述。
4.电子数据:光盘二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以交友、恋爱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睯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