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7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租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号。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2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群“***”(群成员208人)、“***”(群成员344人)、“***”(群成员86人)、“***”(群成员53人)编辑发送内容为“3月20日上午9点在**租车管理处中央巡视组现场问政管理处…届时希望大家都应该放下手边的事情积极参加…相约**租车管理处,全力支持问政管理处”的不实微信****,截止2017年3月20日该信息被微信传播405次、QQ传播1次。2017年3月20日8时许,李某某等135名出租汽车承包人来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八佳巷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聚集,造成**租车管理处门前道路交通拥堵,**租车管理处无法正常办公,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出警15名,西关派出所、西关街道办事处抽调工作人员20余名,**租车管理处抽调20余名工作人员共同疏导门前道路交通、维持现场秩序、解答聚集人员诉求,12时许聚集人员先后离开**租车管理处。18时许,李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记录、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西安市**租车管理处证明;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西安市**租车管理处无法正常工作,门前道路交通拥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明
2017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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