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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村委会****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9月3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县边防检查站查获未持有合法证件的缅甸籍女子小某某。经查实,被告人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小某某,后安排车辆欲将小某某从**县带往**市家中共同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1年2月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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