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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二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6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郯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北京悦花越有电子有限公司以网站和“悦花越有”手机APP(2018年5月31日更名为“悦平台”)网络商城推广宣传“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模式吸引会员加入,并向社会宣称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项目”。“悦花越有”推出后,通过网站、微信、当面培训会、集体授课等方式迅速传播。2016年10月15日,李某某注册成为“悦花越有”会员,通过“悦花越有”手机APP系统平台,以可以获得各种奖励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二星及以上会员资格,二星及以上会员按照推荐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吸引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调取的“悦花越有”后台数据,李某某属于“悦花越有”平台运营中心,会员级别为五星会员,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1层,下线层级有63层,直接下线数22人,下线总数为423834人,同时其在传销活动中有宣传、培训等行为,系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纪文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电子卷宗光盘1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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