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印江,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组**号。1996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组**号。1993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个体经营者,住费县**乡**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一>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先后盗窃费县*****镇*****村村民孙某某、金某某、徐某席等人大棚内成熟的西红柿5842余斤,价值1747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已退赔被害人上述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盗窃*****镇*****村村民孙某某、金某某、徐某席大棚内成熟的西红柿500余斤,价值1500元。
2.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盗窃*****镇*****村村民张某云、张某文、张厚某、杨某学大棚内成熟的西红柿500余斤,价值1500元。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盗窃*****镇*****村村民孙某营大棚内成熟的西红柿500余斤,价值1500元。
4.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盗窃费县*****镇*****村村民王某云、赵某成大棚内成熟西红柿500余斤,价值1500元。
5.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盗窃*****镇*****村村民孙某海、李某芹、孙百某、胡某兰大棚内成熟的西红柿2000余斤,价值6000元。
6.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盗窃*****镇*****村村民王某、王某强大棚内成熟的西红柿700余斤,价值2100元。
7.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盗窃*****镇*****村村民孙某某大棚内成熟的西红柿1142.5斤,价值3370元。
<二>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驾驶车辆至费县*****镇*****村**组,盗窃该村村民杨某海大棚内的一辆小推车和西红柿筐,后在张庆某大棚内盗窃成熟的西红柿。准备运走时被发现并逃离现场。并将已摘下的西红柿900余斤留在现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在费县**镇**庄经营蔬菜批发市场期间,多次收购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盗窃的西红柿6307斤,涉案价值13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金某某、徐某席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许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印江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加英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印江、李某乙现押费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住费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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