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2001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民众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民众镇长堤路波记大排档,盗窃被害人吴某伟收银台处现金人民币295元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1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民众镇民安路大枫数码照相馆内,盗窃被害人黄某琪的三星牌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390元)后逃离现场。

三、2020年1月12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民众镇民泰某某4号3卡偷心吃货麻辣烫,盗窃被害人刘某卡其色手提包1个(无法核价),后逃离现场。

四、2020年1月12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我市民众镇浪网市场P0043-P0044卡商铺,盗窃被害人刘某娣华为牌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53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4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民众镇民泰某某6号出租房301室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全部赃款、赃物。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款、赃物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二О年五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2份;

6.鉴定人名单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