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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3********,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站前街**小区**号楼**单元**, 2017年10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赛某某、乌某某均不知道的情况下,三次盗窃赛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8800元;二次盗窃乌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524元。合计人民币103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证人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 被害人赛某某、乌某某的陈述 ;6.扣押、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萍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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