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乡**村**号,现住地同户籍**。曾于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在本市江汉区**社区**号**栋**单元**下,趁无人之机,被告人李某某秘密窃取被害人冯某某货车上的水果橙子9斤、柚子4个;
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冯某某货车上的水果桔子3包;
2019年12月13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冯某某货车上的水果香蕉1把、柿饼6盒、菠萝蜜2盒;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冯某某货车上的水果砂糖桔3斤、皇帝柑3斤,被害人冯某某将其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盗窃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0元,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物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忠
书记员 高钰婷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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