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3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2000********,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乡**村**屯**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7月0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未满十六岁不处罚)、李某丁(未满十六岁不处罚)四人经合谋后窜到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的富邦广场劲速网吧寻找作案目标。在该网吧,趁被害人吴某某睡着之际,由李某某动手盗走被害人放在台上的一台黑色OPPO牌R9S手机,其余三人在附近 “望风”。得逞后四人迅速逃离现场,然后拿到右江区迎龙菜市场附近一手机店销赃得400元人民币,四人共同挥霍花销。经鉴定,被盗的OPPO牌R9S手机价值人民币220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OPPO牌R9S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姜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莹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和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