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2012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巷**号,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凯骑牌电动车1辆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巷**横巷**号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顺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395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巷**号,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巷**号,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08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9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巷**号,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喜德盛牌电动车1辆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光盘3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扣押钥匙2把,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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