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7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本市天河区**路**号**大厦做保洁工作之机,先后多次盗走**大厦**楼办公室、**楼接待室所存放的拉菲、拉图、奔富等多个品牌红酒共92瓶,并陆续出售给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获利至少达人民币303500元。2018年7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委托人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6.公安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5册,光盘6张。
3.从被告人李某某处缴获人民币308991.8元、从王某某处缴获涉案红酒18瓶、从刘某某处缴获红酒6瓶、从陈某某处缴获红酒2瓶,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已冻结被告人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详见冻结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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