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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2015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市天河区********砂锅粥店附近一间平房内,趁人不备,秘密将被害人洪某某放在柜子上的钱包内的人民币现金约700元偷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韶隐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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