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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共享单车至凤台县**镇**新区**北门西侧张某某经营的“**烟酒超市”,使用液压钳将超市门上的锁链剪断后进入店内,将店内的四条“徽商新概念”烟、两条“玉溪”烟、三条“七星金皖”烟、三条“中华”烟、一条“金圣滕王阁”烟、一条“钓鱼台”烟、一条红白色包装香烟(品牌不详)及柜台内的100余元现金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310元。

案发后,李某某的家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凤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侠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3.光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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