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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号,现住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攀爬进入西昌市安宁镇吉木德村牛马市场盗窃四只绵羊,三人将盗窃的四只绵羊装进李某某汽车后备箱,随后驾车走高速往盐源方向逃离,到达盐源县一牛马市场后,将盗窃的其中三只绵羊以483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米某某用微信将4830元转给李某某。其中一只绵羊因脸上有疤米某某未收购,李某某等人在途中将该绵羊丢弃。

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西市价认定【2020】65号”认定, 绵羊价格认定总价格为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映萍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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