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Z3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镇**村**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崇州市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崇州市三江镇、新津区花源镇、双流区黄水镇和金桥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电动自行车销赃获利。经鉴定,涉案三轮电动车等财物价格合计为7331元。
1、2020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崇州市三江镇牂牁村12组,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田地路边桥上一辆红色龙翔宜家牌电动三轮车骑走,朱某某发现后大声呼喊并追赶,被告人李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朱某某抓住,电动三轮车也翻倒至道路旁边的水沟内。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被盗时价值3064元。
2、2020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到新津区五津西路,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网吧外面的一辆粉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410元。
3、2020年7月20几号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新津区花源社区14组9号,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于店铺外面的一辆蓝色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元左右价格变卖。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20元。
4、2020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到双流区东升镇堂金河路六段街道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楼下路边的一辆藏青色倍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多元价格变卖。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为220元。
5、2020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双流区黄水镇玉龙街附近路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建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多元价格变卖。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1392元。
6、202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到双流区金桥镇金彭路382号,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面馆外面的一辆深蓝色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多元价格变卖。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检察官助理:冯海英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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