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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路**段**段**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室**镇**村**组**号**号),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上充电的苹果8plus盗走。经宜宾市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鉴定价格为2219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真

检察官助理:罗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16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审理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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