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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多次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荟聚购物中心盗窃海澜之家(北京)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宜静小家商贸中心等店铺内的鞋、裙子、睡衣等商品,并盗窃李某乙现金人民币120元。经鉴定,被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601.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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