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结伙或单独驾驶闽AG****面包车至连江县、永泰县盗窃铝合金门窗,后运回福州市区销赃:
一、2019年9月底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在连江县**镇伟昌铝材店门口盗得6扇铝合金窗户,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955.33元人民币。
二、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连江县东湖镇**小区**新村盗得21扇铝合金门,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5357.06元人民币。
三、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罗山小区盗窃后,又至连江县东湖镇**村**号家门口盗得5扇铝合金窗户,经连江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399.60元人民币。
四、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永泰县葛岭镇**村**号“凤铝铝材”铝合金店门口盗得13扇铝合金窗,经永泰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4500元人民币。
五、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乙在永泰县**镇**路**号“明钦门窗”铝合金店外盗得2扇铝合金推拉门、2扇铝合金窗,经永泰县价格中心认定价值1800元人民币。
六、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永泰县城锋镇**村**号铝合金店门口盗得10扇铝合金窗。
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由其家属代向张某某、吴某某、李某丙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1800元、4500元;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由其家属代向魏某某、雷某某、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13200元、300元,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路口过车信息,监控视频辨认,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某丙陈述;
4.同案人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胡东斌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