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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镇**村**路**号,曾因抢夺罪于2009年9月7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抢夺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诈骗于2018年10月6日被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盗窃于2018年10月10日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诈骗于2019年4月2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号名烟名酒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向被害人刘某某购买1条和天下香烟,后假装用手机扫码付钱950元,并用假的支付成功截图给刘某某看,趁刘某某未识破之际将香烟拿走离开现场。

2、2019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八一南街*号**烟酒行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向被害人许某某购买利群(休闲)香烟2条、硬壳利群(阳光)香烟1条、硬壳红利群香烟1条,后假装用手机扫码支付,后用假的支付成功2207元的截图给许某某看,趁许某某未识破之际将香烟拿走离开现场。

3、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高畈高歌路的**超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向被害人叶某某购买2条利群(休闲)香烟,后假装用手机扫码付钱,后用假的支付成功1560元的截图给叶某某并告知已支付成功,后李某某拿走香烟离开现场。

4、2019年10月6日13时,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大桥南路溪南东片小区的**超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向被害人朱某甲购买3条利群(休闲)香烟、3条硬壳中华香烟、4包硬壳中华香烟,后假装用手机扫码付钱,后用假的支付成功3610元的截图给朱某甲看,趁朱某甲未发现未付款之际将香烟拿走离开现场。

5、2019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吕献塘村的**超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向被害人高某某购买3条利群(休闲)香烟、2条硬壳中华香烟、1包PE保鲜膜,后假装用手机扫码付钱,后用假的支付成功3196元的截图给高某某看,趁高某某未识破之际将上述财物拿走离开现场。

6、2019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东升中路**号的**寄售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将自己的一只苹果7P手机典当给被害人马某某,骗得马某某1300元,随后立马折返顺利寄售行向马某某声称要赎回手机,并假装使用手机支付宝软件扫码支付赎金1300元,后用假的支付成功截图给老板娘看,趁马某某未识破之际将手机拿走后离开现场。

7、2019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婺城区恒大路吉利手机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将自己的苹果7P手机卖给被害人朱某乙,骗得朱某乙支付给其1400元的手机款。双方另约定李某某可以在两天内以1450元的价格将手机买回。十余分钟后,李某某再次折返,向朱某乙声称要买回手机,并假装使用手机支付宝软件扫码支付赎金1450元,后用假的支付成功截图给朱某乙看,趁朱某乙未识破之际将手机拿走后离开现场。

8、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对家畈双汇路**手机店,假装以1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典当给被害人徐某某。后在2019年10月13日,其再次来到该店赎手机,其假装用手机转账1550元给徐某某(1500元是抵押借款,50元是抵押一天的费用),后将假的支付成功的截图给徐某某看,趁徐某某未识破时,将手机带离现场。

9、2019年10月13日11点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市三江街道秋滨街道博联路上的**烟酒店。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向被害人方某乙购买2条利群(休闲)香烟、1条硬壳中华香烟,其假装用手机扫码付钱,后用假的支付成功1952元的截图给方某乙看,趁方某乙尚未识破之际,将香烟拿走离开现场。

10、2019年10月14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金华市三江街道何宅**超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向被害人赖某某购买2条利群(休闲)香烟、2条硬壳中华香烟、1瓶饮料,其假装用手机扫码付钱,后用假的支付成功2403元的截图给来赖某某看,趁赖某某未识破之际将香烟拿走离开现场。 

经鉴定,涉案香烟、保鲜膜价值人民币16736元。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前科劣迹材料;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3.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叶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马某某、徐某某、方某乙、赖某某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夏小帆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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